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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城乡基层治理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3/7/21 18:08:12 字数:4540
【提纲】一、现状考察: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瓶颈。(一)矛盾纠纷多元且复杂化,传统诉讼难以胜任。一是结构性矛盾纠纷的发生率总体上低于生活性矛盾纠纷。(二)法理与乡俗冲突短期难以整合。(三)司法解纷效果局限纠纷难以终局化解。二、问题归因: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诸多限制。(一)基层自治空间变化,致传统治理方式衰退。(二)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尚未发挥作用。(三)法庭职能考核制度并未与纠纷多元化解直接挂钩,履行职能意愿不强。(四)各化解主体的利益目标不够一致,增加协作难度。三、融合发展:人民法庭职能实现的路径选择。(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_法治优越性。1、构建党建引领法治格局。2、积极参与区域化党建_建设,实现党建引领法治的全覆盖。(二)人民法庭应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1、推进建立司法需求精准对接机制。2、拓宽多元主体参与渠道。3、运用科学技术提质增效增加司法供给。(三)优化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机制。1、推进法庭职能有限嵌入乡镇综治中心。2、推进人民法庭“一站式”诉讼服务。
调研报告:城乡基层治理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路径选择
人民法庭是基层纠纷多元化解的主力军和法治保障,然而实践中受制于各种因素,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笔者分析出因基层自治空间变化,致传统治理方式衰退,人民法庭职能发挥不到位,各主体履行职能意愿不强,各化解主体的利益目标不够一致等因素导致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运行出现梗阻,笔者提出通过构建党建引领法治格局,优化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增加司法供给等方式,站在人民法庭的角度,进一步优化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等路径。
**省委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把基层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新形式下,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盾多元化解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市法院现有人民法庭15个,年平均审理案件3000件左右。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对法庭的调整的需求最为迫切。笔者以市法院的法庭为例,着重研究,在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的情况下,如何对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职能运行方式进行新的选择,以适应_治理能力和现代化的需要。
一、现状考察:人民法庭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瓶颈
(一)矛盾纠纷多元且复杂化,传统诉讼难以胜任。
随着市县城市化建设速度加快,农村经济主体活跃,城乡基层的结构利益关系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使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日益多元、复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演化态势主要呈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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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乡村,出现“空心村”现象,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且长期在外,导致村落共同体的分散化,熟人关系的疏离化,乡亲乡情淡漠化。在传统乡村“熟人社会”中形成的传统治理方式(村民自治、家族协调等方式)已然呈现衰退,而现有法律观念的普及,也促使更多的村民选择借助司法解决纠纷。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城市化加速建设,造就了很多城市社区、“城中村”,这种新市民社区以“陌生人”“半陌生人”关系为主,更加不适合传统治理方式。尤其在城郊区域,新市民的生活、经济环境在产生巨大变化后,其矛盾纠纷也相对集中爆发,传统治理方式退化,新治理方式尚未形成,大量矛盾纠纷涌向法院。
(二)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尚未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职能新定位:“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_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当下,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是城郊区域的法庭。以市法院例,部分法庭员额法官年结案240件以上,在繁重的业务重担下,人民法庭几乎没有开展过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其活动方式也仅限于与特殊个案的旁听,偶尔也对调解委员会遇的法律疑难问题进行答复。
(三)法庭职能考核制度并未与纠纷多元化解直接挂钩,履行职能意愿不强。目前,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设置的考核制度,未能充分考虑人民法庭的工作和职能特点,只是简单地与其他审判部门执行同一考核标准,其主要考核指标仅限于案件审理数量、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导致人民法庭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中只能将案件审理效率、消化积案作为主要目标,疲于完成司法审判工作,诉讼调解积极性不足,甚至出现案件“案结事不了”。同时,无力完成指导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最终导致人民法庭的该项职能定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
(四)各化解主体的利益目标不够一致,增加协作难度。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各调解组织会基于自身目的和利益,对矛盾化解采用不同的形式或手段,例如基层自治组织的成员,受制于生活环境,经常在处理纠纷时基于人情关系,去化解矛盾。行业组织、行业调解等主体兼有行政管理者或公共资源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他们的成员受到个人利益和关系网的影响,亦容易将职权当作一种资源按照互惠原则在社会关系网中进行交换。这种各自为战,就极有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甚至不能从客观中立角度出发,给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造成阻碍,并影响化解的实际效果。
三、融合发展:人民法庭职能实现的路径选择
(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_法治优越性
_领导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和保障,坚持把党建引领与法治相融,在司法审判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追求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效果。
1.构建党建引领法治格局。发挥_领导__显著优势,依靠_基层组织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天然优势。围绕基层治理重点,将党建引领法治理念根植于基层社会治理全过程,使之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力量的共同行为准则。确保各治理(调解)主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实现目标利益一致和功能耦合,形成党建引领法治新格局。人民法庭应运用好党支部联建共建机制,积极参与“党建+法治”融合建设,构建基层良法善治模式。
2.积极参与区域化党建_建设,实现党建引领法治的全覆盖。将人民法庭的社会治理职能通过村(社区)党委,楼宇、商圈等党组织实现全覆盖,进一步深化社区区域党委“双报道”工作,结合法庭党建工作,发挥驻社区单位发挥资源优势,鼓励驻法院党员干警发挥个人优势,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并将群众所需和党员所会有机结合,拓展和完善法律普及、法律咨询等工作。
(二)人民法庭应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
依靠多元治理力量,促进纠纷通过前端防线有效化解和过滤,构建梯度型治理机制是对_“枫桥经验”的推进,人民法庭应在“法治、德治、自治”共建共治体系中实现精准定位。
1.推进建立司法需求精准对接机制。建立覆盖式司法反馈机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对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及时修正社会治理方式方法。推动人民法庭参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机制及运行机制,发挥村规民约在维护乡村社会治安、纠纷解决、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行人民法庭司法资源参与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被动司法向能动司法转变,带动基层治理从粗放式向精准服务的转变,保障司法供给的精准化,提升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积极性和认同感。完善法庭的考核机制,探索更加贴近人民法庭职能的考核指标,用好考核的指挥棒,逐渐引导人民法庭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2.拓宽多元主体参与渠道。推动新乡贤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司法活动提升新乡贤的法律意识,发挥新乡贤在农村治理中“桥梁”作用。探索网格员、志愿者、调解员等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解决社会工作者劳务保障和工伤法律保障。推行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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