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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落实_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20 8:04:00 字数:7452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_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_的_精神,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巩固和拓展落实_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_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增强调查研究质量
 
第二条 注重实际效果。县级领导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确定调研路线和对象,深入实际、深入一线、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要更多开展随机性调研,在考察点上要有更多自主活动,防止调研“被导演”、定形式、走过场。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更不得弄虚作假。调研不事先打招呼、不层层陪同、不搞迎来送往、不影响基层生产工作、不给群众增加负担。
第三条 保证调查研究时间。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统筹,制定年度调研计划并抓好落实,要注重开展解剖麻雀式的蹲点调查。县级党政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其他县级领导每年保证足够时间开展调研。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每年进村入户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机关干部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调研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可向本级党委、政府写出调研报告,注重调研成果应用。
第四条  精简陪同调研人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乡镇(街道)考察调研,一般情况下陪同的市直单位领导、乡镇(街道)领导、村(社区)干部分别不超过4人、2人、2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可不同时陪同。其他县级领导到乡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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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严格规范报告、报批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领导要自觉主动向市委报告重要工作情况。对涉及全市的重大问题和需要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按照组织程序及时报告市委。
第十三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按工作职责向上级报告工作,涉及全市性、综合性的重要情况,重要提法、数据、口径应保持一致。重要的书面报告要经市委审议后报送。有关部门对上级领导涉及乐平工作的批示要求,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批制度。县级领导干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因公、因私离景外出,应提前向市委主要领导报批。
第十五条 县级领导到外地参加_、全省或区域性会议,涉及到乐平相关问题或主要政策性内容的,会后需及时向市委报告会议精神。
第十六条  规范领导干部来乐平事前报告制度。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来乐平开展公务的,对口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有关活动安排由对口部门先提出建议,县级领导陪同安排由市委审核批准。正县职领导干部来乐平开展公务的,对口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对口部门先提出接待方案,由市委统筹安排县级陪同领导。副县级领导干部来乐平开展公务的,一般由对口部门做好安排;代表景德镇市委、市政府来乐平督查、考核、检查工作的,对口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对口部门先提出安排意见,需安排县级领导陪同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口负责统筹。
第五章大力精简会议活动
 
第十七条  增强会议活动计划性。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临时增加的全市性会议,须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协调,再行文报市领导审批。市委、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先由分管市领导审核把关,再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尽量减少一般性会见。确需县级领导出席的会议或活动,须统一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不得直接向县级领导本人发出邀请。
第十八条 规范县级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县级领导参加,减少县级领导陪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市直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不请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参加。除县级领导召集或出席的会议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召集的工作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其他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级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十九条 改进会议形式。上级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结束后,一般应随即进行部署,不再重新集中召开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控制会议时间。全市性重要会议的讲话、报告等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市直单位专题会议的讲话、报告等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15分钟以内。一般性会议的讲话、报告等控制在3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控制在10分钟以内,不安排交流发言。对需要安排讨论的重大议题和审议事项,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搞工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严肃会风会纪。加强会议管理,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打瞌睡、开小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携带手机进入会场,同时会场开启手机信号屏蔽仪。严格请假程序,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以单位名义书面向会议承办单位提出。会风会纪督查,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单位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相互吃请、请吃,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二十三条  从严做好县级领导会见工作。外地副县级领导来我市调研,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会见。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一般不报道。
第二十四条 从严做好投资客商会见工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来我市洽谈投资合作事宜,从严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会见,一般不报道。
 
第六章 大力压缩文件简报
 
第二十五条 增强发文计划性。需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列入年度发文计划;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应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发文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减少发文数量。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报告,已经印发会议材料的,或者讲话、报告的主要精神已经公开发布或作新闻报道的,一般不再发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一般发至乡镇一级,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按成员单位范围自行发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由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文件。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各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或者要求明确具体的文件,原则上不层层制定文件。
第二十七条 提高发文质量。增强制发文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注重解决问题,严禁照抄照搬。科学确定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发布层次和阅读传达范围。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审核工作有关规定,完善公文前置审核机制和不合格公文退文机制,确保文件观点正确、合法合规、文风清新、文字精练。压缩文件篇幅,部署某项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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