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厘清概念,《组织处理规定》的边界与内涵。1、停职检查。2、调整职务。3、责令辞职、免职。4、降职。二、精准对标,《纪律处分条例》影响期的最新变化。1、警告,影响期为一年。2、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半。3、撤销党内职务,影响期为二年。4、留党察看,这个比较特殊,它本身有一年或二年的察看期。5、开除党籍,这是最严厉的党纪处分。三、融合贯通,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影响期的衔接适用。3、所以,李**的最终影响期,是从2025年8月起,长达23个月。四、实践反思,从执纪者到组织者的双重考量。
在市纪委监委纪律讲堂上的讲稿
各位同志,各位曾经的战友们:
大家好!站在这里,看着台下这么多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很特别。几个月前,我还和大家一样,奋战在执纪监督问责的一线,每天思考的是如何精准发现问题、固定证据、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现在,轮岗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每天面对的是干部的选育管用、职级晋升、考核评价。角色的转换,让我对我们共同从事的事业,有了一点新的视角和思考。今天组织安排我来和大家作个交流,不算是授课,更多的是一次“回娘家”的
汇报和探讨。主题大家已经知道了,就是解读《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特别是要把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这几把“尺子”的影响期,放在一起掰开了、揉碎了,聊清楚、说明白。过去,我们纪检干部办案子,可能更关注“定性”和“量纪”是否准确;而到了组织人事部门,我发现我们更关注处分决定作出之后的“影响”和“执行”。这个“影响期”,恰恰就是连接我们两个部门工作的关键枢纽。如何让纪律的惩戒效果,精准地体现在干部的后续管理上,既不“打白条”,也不“乱加码”,是我们必须共同答好的时代考题。所以,今天的交流,我希望能跳出单纯的条文解读,结合一些案例思考,和大家一起厘清边界、明确标准、统一认识。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我的分享。
一、厘清概念,《组
接的一种,直接降低其职务职级。它的影响期是: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也就是说,一名被从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干部,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才有机会重新回到原来的职级赛道上。除了这些核心影响期,组织处理还会直接影响干部的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比如,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
所以,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当我们在案件审理报告中提出“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时,脑海里必须有这本清晰的“账”,清楚地知道这个建议一旦被采纳,将对这名干部产生何种具体、量化的影响。
二、精准对标,《纪律处分条例》影响期的最新变化
讲完了组织处理,我们再回到大家最熟悉的领域——党纪处分。2023年12月新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执纪的根本遵循。我想在座的各位对新《条例》都学得很深很透了,这里我不再逐条复述,而是重点聚焦“影响期”这个维度,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新变化,和大家再“对对表”。
党纪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它们的影响期,同样是刚性规定,不容打折:
1.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在这一年里,党员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一年半。这是新《条例》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将影响期从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了一年半。这个变化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党组织对违纪行为的容忍度在降低,惩戒的力度在加大。我们办案时,在考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就要同步考虑到这多出来的半年影响。
3.撤销党内职务,影响期为二年。在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如果同时建议免去其党外职务,那么组织人事部门就会依据这个党纪处分,同步作出相应的行政职务调整。
4.留党察看,这个比较特殊,它本身有一年或二年的察看期。在察看期间,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察看期满后,如果表现好,恢复党员权利,但影响并没有就此结束。《条例》规定,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同样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所以,一个“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其对职务晋升的实际影响周期长达三年。这一点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
5.开除党籍,这是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并且,也不能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意味着一个党员政治生命的“熔断”。
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其影响期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降级、撤职的影响期是二十四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档次。这些规定与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基本是协同对应的,共同构筑了一张严密的惩戒网络。
作为纪检人,我们不仅要熟练运用这些条规,更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立法精神: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影响期的设定,就是为了确保纪律处分的后果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防止“一处了之”、“罚过无痕”。
三、融合贯通,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影响期的衔接适用
前面我们分别讲了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这两把“尺子”。但在实践中,很多情况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而是两者需要并用、衔接的复杂局面。一名干部可能既违反了党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其行为表现和后果又说明他已不适合待在现有岗位,需要进行组织处理。这时,影响期怎么算?听谁的?这正是我们执纪和干部管理工作中最容易产生困惑和分歧的地方。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组织处理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我把它
总结为三个核心原则:
第一个原则:惩戒协同,合力规制
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一条,从党内最高法规的层面,正式确立了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并用”原则。这不是“一事二罚”,而是针对违纪行为的“纪律后果”和履职能力的“组织评价”两个不同维度,作出的复合型处理。
执纪审查中,我们发现某干部存在违纪行为,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我们也发现,他在其主管的**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失责,导致项目延期、资金浪费,群众意见很大。这种德不配位、能力不足的表现,显然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该项目的总指挥。那么,我们在提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的同时,完全可以、也应当依据《组织处理规定》,一并提出“建议免去其**项目总指挥职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