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背景。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一)关于政治纪律。(二)关于组织纪律。(三)关于廉洁纪律。(四)关于群众纪律。(五)关于工作纪律。(六)关于生活纪律。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的团结统一。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例如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案件,就是跑官买官被政治骗子所骗,当时的定性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二)关于组织纪律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严格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条例》分则“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这有利于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_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案例)串供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在我们近年来查处案件中频繁出现,尤为典型的就是地区商贸总公司原总经理温某案,温某为了掩盖其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其下属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后要第一时间向其
汇报谈话内容,并组织中层干部编造多份假票据、多次模拟谈话演练,但是假的永远真不了,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谎言被揭穿,说谎者瞠目结舌、漏洞百出。案件结案时,纪检监察机关出于审慎稳妥的考虑,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员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来定性处理,但今后如果再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有明确的依据,按照违反组织纪律来处理了。温某案件我是办案人之一,至今我对其在忏悔反思材料中的一句话仍记忆犹新,他说:我在单位就是黑瞎子打立正--一手遮天,嚣张跋扈到如此地步怎么能不出问题?
(三)关于廉洁纪律
_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条例》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
二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三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四)关于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_总书记强调,“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条例》分则“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条例》立足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群众纪律要求,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一是聚焦乡村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是聚焦社会救助领域的违纪行为。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条例》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