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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18 17:38:58 字数:4862
【提纲】一、主要工作情况和成效。(一)聚力抓立改废释,强化法规制度引领力。一是注重“先立”。二是注重“后破”。三是注重“严审”。(二)聚力抓规范执法,强化协调监督保障力。一是加强监督指导。二是促进“两法”协调。三是提升复议质效。(三)聚力抓公法供给,强化法律服务向心力。一是优化服务供给。二是创新服务领域。三是夯实服务基础。(四)聚力抓精准普法,强化法治宣传感召力。一是突出统筹推进。二是拓宽普法阵地。三是夯实基层基础。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二)执法协调监督职能有待加强。(三)“两法衔接”_机制有待畅通。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完善制度供给,推动标准规则更清晰。(二)提升执法质效,推动监督协调更有力。(三)整合公法资源,推动法律服务更优质。(四)浓厚法治氛围,推动全民环保更自觉。二是搭建好普法平台载体,继续抓好“线上+线下”普法工作。
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X次会议安排,现将市司法局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和成效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强,是我市构建全域大美新格局、打造美丽中国X样板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局深入贯彻_生态文明思想和_法治思想,紧扣抓前段、防风险、促发展,推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全方位贯通发力,有效推动了美丽X建设成色更足、水平更高。
(一)聚力抓立改废释,强化法规制度引领力。一是注重“先立”。全面落实市人大和市政府立法任务,提请审议《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市湿地保护办法》等涉环资领域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全力织密立法保护网。其中,2022年的《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环资领域服务机构管理专项地方立法;2023年的《市湿地保护办法》,系国内首部以“一般湿地保护”为主题的政府规章,助力我市获国家提名,参加国际湿地城市认证。二是注重“后破”。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牵头开展全市涉环资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清理修订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涉环资领域规范性文件49件,完成废改4件,为生态环保机关依法行政明确执法依据、扫除制度障碍。推动《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1-2030)》《市家畜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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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较好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先后办理环资领域公证62959件,为涉环资领域企业开展法治体检超3500家次,办理涉环资领域法援案件406件,解答咨询超1.2万人次。二是创新服务领域。针对环资领域损害鉴定空白,推动成立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配合生态环保部门开展环资领域损害线索排查,共受理环境损害鉴定46件、办结42件,受理环资领域鉴定评估案件63例,业务覆盖地区以X为主,辐射*等地。三是夯实服务基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全市调解组织网络,协同生态等部门建立“五联调、三协同、四强化”机制,完善纠纷移送、工作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衔接配合,着力发挥解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先后化解环资领域纠纷127件。
(四)聚力抓精准普法,强化法治宣传感召力。一是突出统筹推进。将环资领域普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守法普法工作要点。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推进环资领域法治宣传从“单一化”“片面化”向“多样化”“全面化”转变。二是拓宽普法阵地。联合普法责任单位结合“6.5”世界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开展“六进”活动,累计开展相关普法活动67余场,发放资料超1万份。依托线上融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涉环资普法文章260篇。在“X普法”抖音号创作拍摄以环资法律、五水共治、防治噪音污染等为主题的原创视频12条,累计播放量超50万次。三是夯实基层基础。聚焦打造绿色企业、绿色村居、绿色校园的实际需求,广泛动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等深入重点企业、学校和村社区,开展污染防治专题法治宣传讲座。紧密联动生态环保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创新形式、精准切入,合力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我局虽然在环资领域执法司法工作上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对标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要求、对标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的工作目标、对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美好期盼,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我们从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环资领域部分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存在“水土不服、难以执行”的问题,部分法律条款未明确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等等。例如《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12个条文将监管部门笼统规定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而省级及我市仍未明确上述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划分,实践中增加了我们执法实施和协调难度。同时,由于环资领域法律体系覆盖面广,涉及资源种类多、专业术语和政策用语较为复杂,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修改难度较大,容易出现新法旧法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尤其增大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另外,当前环资领域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最低限额过高,裁量基准制定简单化,未能具体细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情形,导致相关行政机关无法健全_裁量的规范、标准、程序,这些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执法主体的机械执法、违反行政比例原则等问题,“过罚不当”“小过重罚”现象时有发生。
(二)执法协调监督职能有待加强。随着“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深入推进,在行政执法_改革、行政执法争议处理方面,现有的协调监督力量、能力、水平,离目前工作要求存在差距。环资领域执法部门职责权限不够清晰,执法协调力度不够大、方法不够多、成效不明显。基层实践中,也仍然有地方反映监管与处罚衔接不够顺畅、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影响行政执法质效。
(三)“两法衔接”_机制有待畅通。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资领域“两法衔接”,从当前实践情况来看,“两法衔接”实施的机制障碍仍然存在,比如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出现案件移送标准与立案追诉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环资领域主管部门调查手段和取证能力相对有限,其通过常规调查方式发现的“违法事实”往往难以满足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的标准要求,收集到的证据可能难以满足刑事诉讼的要求,导致部分涉罪案件难以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同时,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操作性细则、行政处罚标准不一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步,市司法局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人大决议决定,立足职能职责、强化使命担当,不折不扣推动责任落地,以高质量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一)完善制度供给,推动标准规则更清晰。一是法规层面,持续做好环资领域立法选题研究和项目培育,及时推动已出台的法规规章修改完善。二是政策层面,以规范性文件清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合法性审查为抓手,主动实施靠前服务、跟踪帮扶,推进行政行为提质增效。三是制度层面,重点完善环资领域的执法制度机制建设,尤其是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方面。细化环资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加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探索固化一批“企业约见执法机关‘一把手’”“12345便民热线协同”等制度,努力把精准制度转化为企业温度。
(二)提升执法质效,推动监督协调更有力。一是统筹协作促落实,发挥执法协调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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