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数字检察战略的重大意义。(一)以检察履职促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二)以数字思维促自身革新的发展需求。(三)以数字赋能促办案质效的内生需求。二、冷静分析问题,切实增强做好数字检察战略实施的紧迫感使命感。(一)建模分工不明确。(二)技术业务相割裂。(三)数据孤岛仍存在。(四)数据安全有隐忧。三、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数字检察战略困境的解决方向。(一)一体履职与精细分工相结合。(二)技术开发与实践应用相促进。(三)内部协调与外部协同相衔接。(四)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并重。
在2024年全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数据自身具有价值性、多元性、去实体性等特征,对其高效智能化利用,无论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还是维护社会秩序,亦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都大有裨益。大数据深入嵌入国家治理的当下,数据赋能检察工作已是大势所趋,各级检察机关无不积极转型、先行先试。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召开2024年全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推进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
总结我省数字检察战略实施以来的工作成效,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问题,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省数字检察建设,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数字检察战略的重大意义
数字检察战略以数智理论为底色,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但从当下现实逻辑和未来发展方向角度,对数字检察战略进行论证与反思显得更为重要,其既是对实然的总结、更是对应然的指引。
(一)以检察履职促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是检察改革的核心目标,但以往实践的功能定位更多偏向于“工具型技术治理”,旨在通过技术助力检察业务高质效完成;而数字检察战略则更多偏向于大数据核心预测功能,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分析判断事情发生的概率,这种预测功能与检察监督相结合,为检察监督提供了广阔的线索来源空间。数字检察将法律监督由单维改为多维,从依靠数据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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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形式主义”倾向和“政绩工程”等问题。为促进数字检察工作走深走实,厘清问题原因并破解实践困境刻不容缓。
(一)建模分工不明确
将现有案例信息和办理经验数据化,利用大数据算法对已有案例进行建模分析,将建构的监督模型投入案件办理,是目前数字检察建设的主要途径。当前,数字检察建设如火如荼,仅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就已经上架了300多个监督模型。各级检察机关争相建模的同时,由于纵向上缺乏上级指导与总体部署且横向间沟通不畅,各地信息平台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部分地区开发已有模型、研发现存技术的重复建设问题。
(二)技术业务相割裂
重视数据是互联网生态的基本守则之一,也是数字检察改革中不可或缺的思维方式,但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一直是数字检察建设中的“老大难”。
一方面,业务需要的类案特征如何用技术抓取?某些监督模型能够适配个案特点却难以反映类案特征,部分模型甚至用已有案件“造数据”来证实自身的可用性,成为无法推广的“个案模型”。这类问题的出现,本质在于数字思维匮乏并由此导致对数据敏感不足、挖掘不深、梳理不清及总结不明。
另一方面,业务与技术相融合的人才支撑从何而来?数字模型是现实物理世界在虚拟数字世界的投射,为保证投射真实、同步,建设者不仅要懂业务更要有技术,然而当下参与者大都要么只懂业务,要么只会技术,综合人才的匮乏始终制约着融合履职的推进。
(三)数据孤岛仍存在
检察机关依靠数字模型进行诉讼监督、线索发现等工作时,除检察数据外还需要政务、司法、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外部数据,而外部数据的获取目前尚无制度保障,甚至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也因密级而产生了信息壁垒问题。尽管最高检多次强调要打通“数据孤岛”、实现信息共享,但内部壁垒破除难、外部数据共享难依旧是数字检察战略实施中各级机关集中反映的较为关键的问题。检察机关进行大数据法律监督需要获取尽可能多的数据,但依旧不可避免地陷入数据孤岛和数据壁垒的困窘之中。
(四)数据安全有隐忧
数字检察战略在唤醒沉睡数据的同时,也触动了数据权力,引发了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之间的博弈。一方面,网络数据价值巨大,同时具有传播快、储存久、易复制等特点。利用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同时,倘若管理保护稍有松懈,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就会泄露并被滥用。另一方面,云端储存数据已是主流做法,但受限于自身技术实力与平台建设成本,检察机关自建云储存数据尚不可行,而引入外部服务提供者就会导致数据利用主体(检察机关)与保管主体(技术服务提供者)相分离,检察数据被储存在“公有云”“外部云”内,数据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剧。此外,s_m数据的密级不同,在建模时如何就b_m手段进行针对性设计,也是应对安全隐忧不可回避的重点问题。
三、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数字检察战略困境的解决方向
数字检察风险与机遇相生相随,唯有统筹谋划技术赋能、技术风险以及技术规制,建立一体化履职与精细化分工相结合、技术性开发与实践性应用相促进、内部协调与外部协同相衔接以及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相并重的完整体系,方能破除实践困境。
(一)一体履职与精细分工相结合
针对数字检察改革中建模分工不明导致的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等问题,可基于“二元协调”的改革理念,借力于“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从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两个维度进行解决。纵向一体化维度,应落实以建构理性为先导的“顶层设计”方法论,遵循最高检关于数字检察改革的顶层设计,强化理念先导,实现实践有规则、竞争有边界、建模有遵循。横向一体化维度,应鼓励以经验理性为先导的“地方探索”方法论,各级检察机关在探索的同时,既要在内部加强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同履职,也要主动强化与其他检察机关的沟通交流,探讨模型应用方式和应用前景,就模型推广应用凝聚共识、充分发挥出资源共享和应用的最大效能。
(二)技术开发与实践应用相促进
毫无疑问,数字检察是以技术标准和代码规制为基础进行构建的,可细化为立足技术、依赖人才、服务业务的基本逻辑。为防止“个案模型”出现,应在坚持需求导向、充分挖掘检察工作大数据业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用数据推动办案、用数据唤醒线索,紧贴实际需求进行模型研发并以履职实践检验监督成效,形成研发与实践的良性互动。而针对数字人才短缺,短期可先从开发队伍、项目专班着手培养复合型人才;长期则应建立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协作联合机制,积极引入科研资源开展联合技术攻坚,实现科技办案能力的延伸拓展,通过数字应用技能的提升为数字检察应用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此外还应吸纳理论人才加入,做深做实“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主题研究,为提升实务技能锚定方向,使得数字技能提升真正转化为检察工作改进。
(三)内部协调与外部协同相衔接
2021年,中央政法委针对顽瘴痼疾整治中发现的信息壁垒问题,制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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