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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4/9/4 17:52:14 字数:7349
【提纲】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其成因。(一)矛盾纠纷的特点。(二)矛盾纠纷的成因。二、要更好地认识法律意义上的矛盾纠纷。(一)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二)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三)利益诉求必须正当、合理、合法。(四)以现有救济手段为限。(五)确保司法裁判能够终局。三、为什么要强调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一)由我国的根本性质所决定。(二)矛盾纠纷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三)“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影响。(四)我们党历来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四、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_法治思想为指导。(二)坚持从政治上看问题。(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四)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严守法治底线。五、人民法院如何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一)立足调解方式结案。(二)注重一审案件质量。(三)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四)严格规范执行案件“终本”。(五)重视对刑事an件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七)敢于和善于终结矛盾纠纷。(八)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同志们:
_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社会内部矛盾也呈现上升趋势。对此,_总书记指出:“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告诉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能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中心任务。”各级法院干部必须进一步学习贯彻_法治思想,从根本利益一致的角度认识矛盾纠纷,积极探求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注重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动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效能。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交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其成因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二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构成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坐标和时代背景。因此,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当前所处的具体历史阶段来分析研判,从中找出规律,借以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科学化水平。
(一)矛盾纠纷的特点。矛盾易发多发。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关键期和深化改革攻坚期,也是经济社会风险和矛盾的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报警量多、案件量多、信访量多的“三多”现象。例如,2023年全国法院收案4557.37万件(含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199.81万件),增长15.62%。部分省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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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矛盾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调整的。准确把握此类矛盾纠纷的特征,有助于对其精准识别和依法解决。
(一)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则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如出生、死亡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矛盾纠纷,就是基于这些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对于那些非法律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尽管它们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但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二)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是企业之间的纠纷,都存在着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问题。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所谓纠纷,其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而发生的争执。如果某个纠纷缺少了权利或义务的要素,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纠纷。例如,监督性质的投诉就不属于此类纠纷,因为对监督类诉求的答复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利益诉求必须正当、合理、合法。在现代法治社会,虽然表达利益诉求是公民的权利,但凡事都要讲法度、讲法理。诉求正当,很重要的标准是它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目的正当”“手段理性”。诉求合理是由群众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的。诉求合法,即合乎法律条款,合乎政策规定。
(四)以现有救济手段为限。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必须建立权利救济途径,让权利被侵犯的人能够获得救济的机会。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其基础一般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无法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解决问题。因此,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对权利的救济要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五)确保司法裁判能够终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总结的经验和制度成果。司法不是矛盾纠纷解决的唯一方法,甚至也不是最优方法,但一定是最后的途径。如果司法不能终局解决纠纷,民众必将寻求司法之外的,甚至是暴力的途径来表达和实现诉求,最终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失控。因此,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对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_至关重要。
三、为什么要强调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为,社会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但是,如果只是程序性终结矛盾纠纷,不能实质性化解,不仅不能让基层真正稳定,还会为社会治理埋下更深的隐患。强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由我国的根本性质所决定。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不同于_国家在两党制或多党制下互相对垒、交替执政,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决定了我们不能让矛盾纠纷积累拖延、留到未来解决,无论纠纷进入一审、二审、再审或者是检察院抗诉,甚至信访程序,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以解决。
(二)矛盾纠纷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新中国建立之初,_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并且存在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矛盾,前者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去解决,后者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绝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性质决定了它有如下特点:第一是可以解决,第二是可以用比较平和方式解决,第三是可以彻底解决。因此,只要方法适当,这些人民内部矛盾都可以也必须通过现有途径和现有条件解决。
(三)“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影响。“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宽容品格,是我们民族所追求的一种文化理念。中华民族传统的“和为贵”思想深刻影响着民众的诉讼观念,造就了中华民族放眼长远、追求和谐的纠纷解决艺术文化。这一独特文化,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道德的教育引导作用,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机融入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注重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情、理、法”的有效融合,注重处理结果上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既实现了通过法治来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目的,又促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复兴和与时俱进。
(四)我们党历来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都提出了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把握时代特性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政策,创造了许多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比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群众路线,倡导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成为东方审判经验的重要代表。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历来为我们党所重视,或成为国家政策,或制定为法律法规,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为中心”的使命宗旨,蕴含着对“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安居乐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价值追求。
四、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_法治思想为指导。_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_总书记作出了很多重要论述,如“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_法治思想作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根本遵循,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纳入法治轨道,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
(二)坚持从政治上看问题。_总书记强调,“要增强领导干部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这要求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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