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认清形势,深刻把握社会组织退出的重要意义。二、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社会组织退出工作的紧迫感。一是组织成员流失。二是决策机构不完善。三是资料管理不善。一是缺乏注销行为约束。二是缺乏注销登记资金。三是缺乏特定情形的清算经验。三是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特定财产的处置存在困难。三、强化措施,确保社会组织退出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注重分类标识,对列入异常名单的社会组织,增加退出意愿栏,并进行类型标识。一是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实行强制除名注销。二是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实行循证承诺注销。三是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实行主动支援注销。一是搭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服务指导平台。二是搭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专业清算平台。三是搭建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财产托管平台。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部门协同。二是加强资金保障,推进主动服务。
织原始档案、财务凭证等资料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即便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其财务、财产状况仍然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
社会组织退出清算程序繁杂。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但实际操作中,相关规定不清晰且操作性不强。
一是缺乏注销行为约束。“僵尸型”社会组织被撤销后,相关负责人因程序复杂,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是缺乏注销登记资金。部分社会组织没有资金来源,业务活动开展基本靠发动组织成员,缺乏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申报报告与登报公示。
三是缺乏特定情形的清算经验。出现资不抵债时,缺乏规范的债务清偿程序与方式,导致清算工作中止。
社会组织剩余财产处置困难。根据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要转移到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但具体执行中,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存在困难。一是转移时间很难把握,是在清算报告前转移还是清算报告后转移不清楚,并由此延伸出是由清算小组负责转移还是民政部门负责转移的问题。二是转移对象模糊,按照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是否转移给同一登记管理机关所管辖的社会组织,以及具体转给哪家社会组织,对此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三是对
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特定财产的处置存在困难。
三、强化措施,确保社会组织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退出程序,按照高效、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
精准施策,建立社会组织注销分类管理体系。根据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流程,综合考虑社会组织退出意愿和具体情况,将需要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划分为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三类。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是指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从事业务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相关负责人无退出意愿,不办理注销登记或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社会组织。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是指有退出意愿,但因成员流失无法达到章程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无法作出有效终止决议的社会组织;或有退出意愿,但因资料遗失导致财务、财产状况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不能正常履行清算程序的社会组织。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是指有退出意愿,但因名下无任何财产,无力承担注销登记的审计费用和登报公示费用,无法开展清算程序的社会组织;或有退出意愿,但剩余财产存在处置困难的社会组织。在对退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注销分类管理体系。一是明确分类时机,对年检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向其征集退出意愿并申报所属的退出社会组织类型;对拒不配合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或查证历年年检材料,直接认定相关的类型。
二是注重分类标识,对列入异常名单的社会组织,增加退出意愿栏,并进行类型标识。三是推行分类注销,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注销方案,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实行强制除名注销,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实行循证承诺注销,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实行主动支援注销。
简化流程,畅通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渠道。按照社会组织注销分类管理体系有关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分类优化登记流程。
一是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实行强制除名注销。对法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同时,借鉴企业商事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对法定义务型社会组织采取除名政策,并在权威媒体或网络平台发布除名通告,若3个月内社会组织未提供仍存续的证据,在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除名。除名6个月内,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实施强制退出予以注销。
二是主体缺陷型社会组织实行循证承诺注销。在流程再造中坚持便利化,采用多种形式简化注销程序,包括:对于成员流失的社会组织,采用书面征询其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全体剩余成员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实施决议解散;对于财务财产不清,通过查阅过往年检资料、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核查社会组织相关利益人的征信,并在权威媒体进行无债权债务公告后,申请豁免清算工作报告和清算审计报告;对于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即自行中止清算,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实行公益破产出清制度。
三是客观障碍型社会组织实行主动支援注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组织注销服务载体与形式。包括:推行购买第三方审计服务和权威媒体登报公示服务,支持名下无任何财产的社会组织开展清算程序;推行剩余财产第三方托管,支持各地慈善总会规范化建设,接受社会组织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统筹剩余财产的处置,整体提高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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