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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7/17 11:43:48 字数:3841
【提纲】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四)16周岁以下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三、保障形式。四、基金的筹集。五、享受条件和标准。(一)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三)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应根据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六、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七、基金的监督。(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帐户。(三)个人帐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六)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县城市化发展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_,现就建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大帐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5亩的(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均应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超过0.5亩的村,可参照实施方案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县城规划区外的农村按征地后人均用地不足0.5亩的条件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参保人员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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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分次缴纳的,首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额的50%,以后每年连续缴费,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10%。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筹资金缴纳。对被征地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保险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
M: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
五、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额领取标准增加2.5%。
(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我县按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费,由村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负担本级确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政府承担部分。
(三)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应根据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参保后,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县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六、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经所就业企业的年金理事会同意,将参保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将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七、基金的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帐户。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帐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金帐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中支付。当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帐户中列支。
(三)个人帐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由于迁往外地或到城镇企业就业等原因退保的,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县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帐户增值收益和个人帐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挪用、转借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和社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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