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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问题与对策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2/3/3 20:39:16 字数:3815
【提纲】一、制约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障碍分析。(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机制障碍分析。2、自我发展机构不够完善服务内容单一,水平较低。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一)要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社会地位。(二)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和扩展服务功能。一是要逐步推行协会创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实力。二是行业协会要有明确的职能。(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真正发挥作用。(四)建立人员培训机制。(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问题与对策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猛,成绩显著,特别是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方面作用尤为突出。但其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覆盖面小,参与的农户面不广;实力薄弱,通过该种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在全市农产品总产量中所占比例微小;产业领域不广,多以第一产业为主、涉及较高附加值的二、三产业的较少,跨区域联合更少。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是目前阻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很多。现从其制约因素和对策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约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障碍分析
1.法律缺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合作组织法,法律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
一是由于法律缺位,难以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从而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明晰。长期以来合作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来自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控制,难以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二是由于法律缺位,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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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作为最大的合作社--供销社中也有相当多的人对合作社制度缺乏足够了解和认识,这就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机制障碍分析
健全的、完善的内在机制是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在机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1.规章制度不健全,组织规范化程度低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规范,合作形式多样,根据各地的发展水平、社会环境而有所差异,尚无一种固定的模式。在现有各类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中,由于组织的自发性以及农民自身的社会意识、文化程度的局限,很难产生合理的制度规范。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甚至没有规范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加之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氛围不够,致使组织运作不规范。有的合作组织虽然也有章程,但是没有按照章程办事,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当中。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其在社会上的地位,特别是农户对它的整体认识,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完善。
2.自我发展机构不够完善
服务内容单一,水平较低。在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经济组织是衔接农民和市场的最主要的中介组织,它们为农民提供加工、销售、采购、信用等方面的服务。如美国有1/4的农资供应和1/3的农产品是由合作社提供。但是,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服务方面服务内容单一,对外服务较少,服务水平较低,仅局限于提供一些资本较低的生产、销售服务和市场信息,能够进入流通环节的为数不多,能够进行农产品加工的就更少。
3.会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缺乏凝聚力
会员参与性的高低直接影响协会的健康发展,会员的积极参与是协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根据调研和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连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切实帮助会员销售农产品是导致其缺乏凝聚力、会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不能持续创新,主要缘于自身实力弱,缺乏持续创新的机制。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真正的利益连接机制
根据调查,超过60%的会员与协会的关系很松散,没有形成真正的“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而且有相当多的会员与协会仅仅是契约关系(企业购销合同),这也就决定了这类会员不可能参与协会的利润分配。真正按照“惠顾返还”进行交易的会员仅有极少部分,90%以上的会员是按照合同或口头协议进行交易,但是会员分享不到协会的经营利润,协会与会员仅仅是买卖关系。
综上所述,协会与会员的关系总体上比较松散,会员与协会主要是买卖关系,二者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连接机制。
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针对以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约因素,并就该组织进一步完善提升,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要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社会地位
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按照合作社法人进行规范和管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且登记条件不宜过高。进一步明确合作社法人的组织形式(农民协会、经纪人协会、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站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等)。
(二)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和扩展服务功能
一是要逐步推行协会创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实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组织绝大多数都建有自己的生产、包装、储存、配送等经济实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设经济实体,现在看还不具备条件,但是可以通过吸纳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到协会中来,如家畜良种繁育中心、饲料公司等加入到乳业协会,成为其会员,使这些团体会员与广大养牛农户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协会通过发动会员入股,创办股份制企业,实行二次返利,保护会员利益。积极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真正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二是行业协会要有明确的职能。重点是要把指导、协调、服务和行业管理等职能,如各农业站所和畜牧防疫部门的工作职责,从政府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下放或划归协会。同时各级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时,要认真听取并尊重相关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科研部门的新品种、新技术等也要通过协会协助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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