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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共2篇

发布时间:2021/11/3 21:03:21 字数:8539
【提纲】(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原则。(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四)坚持分类退出原则。(一)《岗位聘任协议》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署。(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署,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与其它经理层成员签署。(一)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二)考核指标制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三)考核指标制定应兼顾企业长期发展。(四)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股份公司经理层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五)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一)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经理层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退出经理层岗位,安排专项工作。(二)任期届满、连任届数和期限届满的经理层成员,可交流使用或安排专项工作。(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
2021年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共2篇
目录
2021年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
2021年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_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制度,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逐步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业绩突出、流动有序”的岗位管理模式,落实“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
第四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
(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原则。在严格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
(四)坚持分类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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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依据,提报建议值,上级集团审核建议值是否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后,形成考核指标目标值建议方案,履行上级集团批准程序。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应当健全完善契合业务发展的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抓改革、倡创新、促发展的导向,引导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股份公司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在当年年末进行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参照上级集团有关业绩考核的相关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考核期末,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报上级集团审议后,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反映,由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复核。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薪酬激励
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应当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公司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经理层成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应当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与股份公司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根据上级集团有关薪酬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上级集团薪酬有关规定核定,报上级集团备案。
第二十三条上级党组织及其相关干部管理部门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以正确用人导向激励经理层成员讲担当重担当。
第二十四条对在股份公司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经理层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股份公司应当宣传优秀经理层成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展现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专项奖励、任期激励等。
第二十六条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基本年薪按照上级集团划分的企业分类,结合管理资产规模、管理幅度、人员、盈利能力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主要根据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个人贡献、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八条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在任期结束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以经理层成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基数,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分档次、按比例兑现,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低于70分,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因经理层成员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成员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兑现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条经理层成员除年薪之外,可以执行公司已有的津补贴、年金、补充公积金等政策,履职待遇按照股份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违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股份公司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十二条对于股份公司在任期内全面超额完成《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或在全面完成《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对公司发展有其它重大贡献的经理层成员,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向上级集团备案,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后,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予以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完成率低于70%);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股份公司经理层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对于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经理层成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的经理层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退出经理层岗位,安排专项工作;
(二)任期届满、连任届数和期限届满的经理层成员,可交流使用或安排专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股份公司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接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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