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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汇编

发布时间:2021/4/1 21:18:26 字数:20348
【提纲】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四、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二、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国家监察_改革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_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角落。(五)项,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一)项,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八)项规定”。(二)(四)项,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二)项,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六)项,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四、加强权利保障值得关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汇编
2020年9月
目录1.
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_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金成波、张航:
强化管理监督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王希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开创意义与_要义
朱基钗、孙少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透析
任红禧:
《政务处分法》出炉,传递了哪些信号?陈彬:
从六个案例看《政务处分法》带来的变化
朱宁宁:
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构筑惩戒职务违法严密法网
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6月20日,十三届_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_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__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_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_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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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改变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的状况。
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处分规定,等等,都体现了强化日常监督的理念。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推进政务处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专门立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维持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政务处分的主体和对象,统一了处分的法定条件和适用规则,规范了政务处分作出的正当程序,细化了违法情形与处分幅度,为公职人员提供了复审、复核以及申诉等救济途径,并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设定了体系化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公职人员监督管理提供了集成统一的可操作性依据,兼顾了实体规定和程序设计,尤其是设定处分决定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注重被处分对象的权利保障,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与党纪处分相贯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专门立法。
从腐败治理法治化的思路出发,形成“不敢腐”的高压威慑根本上有赖于“不能腐”的常态预防,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专门制定一部统一而周延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可以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形成反腐败立法的合力,防止“牛栏关猫”和“破窗效应”的发生。
从体系功能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法的配套立法。监察法因其基本法律地位、效力和功能而居于反腐败立法体系的中心,在整体上统摄包括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内的其他反腐败立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可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根据监察法预定的反腐败立法_展开的关于政务处分的具_度构建。也就是说,一方面,监察法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起到了宏观立法统筹的作用;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同时对监察法发挥着微观功能实现的作用。
从规范内容上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法的延伸。监察法作为一部统领性和基础性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察法第十一条赋予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处置职责,并在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如何保障监察法规定的政务处分职责权限得以实现,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承担的使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政务处分的主体、对象、种类、适用条件、程序、申诉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有力承接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和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一个亮点,就是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一方面,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动纪法贯通。理顺纪法关系、推动纪法贯通是反腐败立法体系化的重要任务。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说明中就已经明确将“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作为该法制定的目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匹配党纪处分并衔接刑事处罚,为统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张弛有度、刚柔并济、施治有序的处置方法体系,有助于构筑起严密的监督法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动法法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的规定实现了政务处分对象全覆盖,这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相衔接;
第三条规定政务处分主体包括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并在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监察建议的约束效力及其法律责任,这与监察法第六十二条保持一致;第十四条规定了公职人员犯罪与刑罚的政务处分等,这与刑事法律相衔接;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政务处分,推动了监察法与居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相衔接;等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推动法法衔接,有助于形塑更加自洽兼容的反腐败立法体系,织密监督网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开创意义与_要义王希鹏(2020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和处分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对公职人员处分标准、处分规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的统一,是国家监察_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
一、“政务处分”的提出是_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曾使用过“行政处分”“纪律处分”。1987年监察部恢复组建后至国家监察_改革前,主要使用“行政处分”一词。“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_改革中出现的新名词,较早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是2018年1月17日,_纪委网站刊发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一文中。2018年3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政务处分”写入其中。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2020年6月20日,《政务处分法》颁布。
从“行政处分”到“政务处分”,体现了对_权力运行逻辑认识的深化。“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相比,内涵更加准确,“行政机关”一般指_所属的行政部门,适用范围过窄,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_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广大群众眼里都是政府,都在从事政务管理;对象更加全面,“行政处分”主要适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务处分”则适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政务”一词回归原教旨,体现了_优良传统。
二、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健_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政务处分法》是_执纪执法体系的重要内容。__指出,“__以来,我们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政务处分法》构建全覆盖的监督体系、规范的执法机制、严肃的惩戒机制,解决过去部分公职人员游离于监督之外、“党纪管不了,政纪不适用”困境,将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和监察范围,消除权力监督真空地带。
《政务处分法》提升了_依法治权的能力。__指出,从严管理干部要从“制度上严起来”。我国公职人员数量庞大、岗位要求不同、工作性质各异、违法种类较多、危害程度不同,如何制定统一的处分规范,这是一个难题。《政务处分法》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既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同时,对身份、职业等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确保政务处分的有效性、可操性和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统一规范了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政务处分法》实现了标准更严格、程序更顺畅、环节相衔接、责任更分明。标准更严格,就是突出公职人员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提出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法律要求;程序更顺畅,就是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处分标准、处分程序,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等问题;环节相衔接,就是把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处分贯通起来,把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和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结合起来;责任更分明,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对公职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处分责任、监察调查责任划分清楚。
三、《政务处分法》的_要义_理念在于纪严于法、法严于刑。准确把握适用《政务处分法》,必须厘清“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违纪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_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的各种犯罪行为。职务违法是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中间地带”,《政务处分法》是专门对职务违法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公职人员发生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具有党员身份的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强调错责相当、宽严相济。政务处分坚持事实求是、错责相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认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依规依纪、审慎稳妥作出处分决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能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政务处分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纪检监察机关在执法中,应当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召。根据问题性质等区别对待,对存在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他人、有效挽回损失等情形的宽大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诫勉,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从审查调查开始,就要立足教育挽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受到处分的公职人员要“跟踪教育”,帮助找回初心、重拾信心。
违法情形包含六大种类、六种处分。《政务处分法》实现违法情形、处分种类的统一化、规范化和体系化。第三章规定的职务违法情形可分为违反政治要求(第28条)、违反组织要求(第29-32条)、违反廉洁要求(第33-36条)、违反群众要求(第37-38条)、违反工作要求(第39条)、违反道德要求(第40条)等六类。这种分类与党章关于_六大纪律的分类相一致,有利于纪法衔接。《政务处分法》把违反政治要求的规定排在首位,通过抓政治要求这个纲,把严肃其他要求带动起来,体现了对反腐败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此外,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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