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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5 20:25:34 字数:4590
【提纲】一、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法治意识提高,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高标准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二、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的主要问题。(一)行政执法取证和定量难在环保行政执法时,行政相对人的谎言、伪证等行为直接影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三、提升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水平的几点建议。(二)落实政府责任和加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值班、畅通信息:加强值班、灵通信息。
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研究
近年来,面临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逐渐加大,特别是在工业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农业畜禽养殖等的扩张下,过去的绿水青山已渐渐有向黑水荒山的转变趋势,农村环境保护的形势十分紧迫。面对当前农村环境现状,我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解决好农村环境问题,对维护农村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提档升级的重要保障。为此,我国政府在一系列层面上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其中关键的一个层面就是强化环保执法,采用强力的行政手段及司法手段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作为直接面对农村的乡镇政府,肩上扛着农村一线环境保护重任,环保执法是否有效运行,对是否严格落实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具有关键作用。
一、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法治意识提高,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高标准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城市环境中,噪音、空气、水、垃圾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成为基层环境保护执法的主要问题。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转型困难并且污染严重。
“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将细颗粒等环境质量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坚持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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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责令停止、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但没有相关的行政强制手段,如冻结、没收。因此,部分长期环境污染源没有能得到根本治理,进而淡化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此外,环境行政执法重视执行经济处罚部分,而对整改、关停等事项重视程度不够。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送,甚至出现以罚代刑现象,从而放纵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难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社会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水平仅仅停留在维护自身权益层面,远远未达到参与执法监督和维护公众利益的高度。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从法律规定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仅仅由公益社会组织提起,而普通公民无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大部分社会组织均没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和经济实力,因而公益社会组织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性不足。应当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和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让更多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提升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环境立法思想上,转变先污染后治理的立法思想,确立自然、社会和经济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法治思想。修改现有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对存在滞后、冲突和有缺陷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及时填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律空白。制定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减少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和增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扩大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权限和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在环境保护立法上应确立综合性立法观念,尤其是确定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机制,制定环境行政程序法典。此外,还应参考国际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在适当时机将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相协调。
(二)落实政府责任和加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尽管环保法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考核体系,但并未明确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政府责任问题。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在基层环境保护执法中,对环保违法行为不作为、慢作为和懒作为应当保持长期的督察机制,严格执行后督察、环保督察巡视等制度和挂牌督察制度,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执法机制。
(三)构建合理的环境执法_在环境治理_上,以环境质量改善为_,依照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和管理现代化作为_思想,建构污染治理的制度基础。“十三五”规划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_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需要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或者成立综合执法局。由于环境保护是系统工程,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涉及众多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导致环境保护执法难,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无法完成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同一污染问题导致出现多部门执法冲突或交叉时,应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或者设置综合执法机构以解决执法困境。此外,应当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方式,如空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境影响评价_、环境监测预警_等都应当纳入环境执法_。
(四)提升基层环境执法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对基层政府而言,提高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成为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在环境执法人员的准入、考核、淘汰和监督机制上应当规范化和标准化。对环境执法人员而言,应当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在行政执法中规范执法和透明执法。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证,并且建立执法人员问责制。将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转变为法律责任,进而具体到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同时,由于基层政府面临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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