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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监督行政执法问题调查与现实路径

发布时间:2023/8/31 20:44:58 字数:5805
【提纲】一、认清法定职责和情势任务,强化执法监督主动性。二、吃透执法现状和重点问题,强化执法监督精准性。一是行政程序违法。二是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三是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四是执法行为不合理。五是执法文书不规范。一是执法监督责任感、紧追感和主动性不强。三是县级人大法制委履职不力。三、聚焦解决问题和拓展路径,强化执法监督实效性。一是推动执法权责“清单化”。二是推动执法手段“信息化”。四是推进执法裁量“基准化”。五是推进重点领域执法“规范化”。一是强化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利剑作用。二是强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审议。一是促进优化行政复议职能作用。二是监督提升行政审判工作成效。三是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县乡人大监督行政执法问题调查与现实路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职责的法定行为。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基本内容。实现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县乡两级政府是基础、“短板”和难点,迫切需要抓住行政执法这个关键环节,大力提升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县乡人大亟需强化监督意识和措施,完善监督制度和体系,促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县乡政府法治化水平和行政效能。
一、认清法定职责和情势任务,强化执法监督主动性
近年来,县乡政府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_力制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但基层执法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不透明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不仅损害群众利益,也影响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当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与实效,是人大职责的法定性、基层执法的特殊性、现实状况的迫切性和保障发展的必要性所决定的。
(一)县乡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中负有法定职责。宪法赋予各级人大行使监督、决定、任免等权力,其中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权。县乡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取权的重要基础,法律赋予其全面履行监督和促进县乡依法行政的职责,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审议、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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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也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高效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基因”。地方行政执法状况差异、法治政府建设程度不平衡是加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一项内在动因。县乡政府不能因为片面强调服务“中心工作”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为片面强调行政效率而忽视依照法定程序行政。只有持续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形成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发展条件,才能避免因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高低差异,进一步强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马太效应”。同时,行政执法质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只有执法水平和效果不断提升,才能使基层群众在行政执法中更真切地感受到法治的权威和力量。
二、吃透执法现状和重点问题,强化执法监督精准性
(一)县乡行政执法问题“基层性”特点明显。为透析当前县乡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镇江市丹徒区人大法制委以行政纠纷司法裁判和复议裁决为切入点,对区法院近六年判决结案的行政诉案件以及全区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集中评查、“窥斑见豹”,以此“丈量”县乡行政执法水平。经梳理、归纳和分析,“问题”案件主有五个方面的情形。一是行政程序违法。重实体、轻程序依然是行政执法中较为普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救济权。有的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能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和提交证据的权利,有的未依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组织听证,一些区级行政机关存未经法定程序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部分案件存在缺少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和集体讨论或案审会记录等问题。二是违反职权法定原则。由于被划归为城市规划区,一些地处城郊结合部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职权,但仍作为实施主体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少数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既不积极履行职责,也不予以回复。对于部分违法占地案件,国土或规划部门处罚不够及时,有的在申请法院执行之前出现监管脱节或监管漏洞,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或纠正。三是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有的行政裁决书,仅引用了法律、法规名称,没有引用到法条的具体条、款、项、目。少数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掌握不及时,有的在法律文书中源引了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甚至还适用本机关自行制定的红头文件条款作为决定依据。四是执法行为不合理。一些行政机关明显不当行使_裁量权,有的对违法行为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违法情节,不教育引导,一律顶格或近顶格处罚;有的处罚幅度与被处罚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不成比例,出现“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在行政登记行为中,对于相同事实情形,行政机关有的给予许可或者登记,有的则不予许可或登记,同等情况未同等对待。五是执法文书不规范。有的缺乏必要程序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普遍未载明办案程序性事实,未写明案件由来、立案时间、确立的案由、采取的强制措施。部分处罚决定主文表述不明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方式、标准不具体。有的执法文书无说理或说理不透彻、缺乏针对性,成为执法行为的“硬伤”。
(二)县乡人大监督行政执法“薄弱性”问题明显。一是执法监督责任感、紧追感和主动性不强。目前,县乡人大普遍比较注重财政、经济、民生、司法等方面的监督。对执法监督内容和计划安排“难得一见”,监督力度和效果欠缺。一些地方县级法治政府年度报告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参与度、知晓度、促进度明显偏低。二是县乡人大对辖区内行政执法的总体状况、主要问题、现实成因缺乏准确、全面了解,开展相关调研、视察的频率和深度不够,发现执法问题线索的机制不健全,行使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手段时,抓不住执法重点、难点和区域特点问题,有时“雨过地皮湿”,有时“眉毛胡子一把抓”,人大监督不够精准有效。三是县级人大法制委履职不力。法制委为人大专委会,据调查显示,当前_范围内县级人大设立的法制委员会,普遍没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其职责任务一般由常委会内司委承担,工作人员提襟见肘、兼职过多,专业监督能力不强、经验不足,致法律赋予的执法监督职能几乎形同虚设。
(三)县乡行政执法监督合力“集聚性”不强。县级人大履行监督同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执法权力职责的同时,需要在纵、横两端“双向发力”,聚焦执法权、凝聚监督力。但实践中,这方面县级人大意识不强、措施不够有力,统筹协调、促进发挥乡镇人大和其他专门监督机关作用,合力提升执法监督质效亟待加力推进。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开展执法监督的业务指导、上下联动不到位;另一方面对审判、检察、监察、复议等具有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县级人大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作用,强化专门机关职责的针对性监督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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