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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_员工作细则》五大核心修订之“新旧对照”

发布时间:2026/6/9 20:58:57 字数:13983
【提纲】1、政治标准空前强化:“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入法,政审联审全覆盖。2、程序更严更细:备案、公示、_组职责全面压实。3、结构优化精准发力:一线+新兴领域全覆盖。4、纪律红线更硬:严查人情_员、突击发展、弄虚作假。5、责任体系闭环:纳入_建述职、巡视巡察。1、申请入_:年满18周岁,书面申请,自愿入_。2、积极分子:支部确定,培养至少1年,定期考察。3、发展对象:政审联审合格、集中培训、2名正式_员介绍。4、预备_员:支部大会投票、_委审批,预备期1年。5、转正:期满合格转正不合格延长(≤1年)或取消资格。1、政治首位:把政治标准贯穿全流程,坚决杜绝“重业务轻政治”。2、结构优化:重点向青年骨干、一线员工、新兴领域倾斜。3、程序闭环:严格执行备案、公示、政审联审,全程留痕、档案规范。4、纪律严明:常态化自查自纠,严防违规违纪问题。5、责任压实:纳入_建考核,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一)向入_积极分子介绍_的基本知识。(三)及时向_支部汇报入_积极分子情况。(四)向_支部提出能否将入_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三)及时向_支部汇报入_积极分子情况,在《入_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_支部提出能否将入_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一)向发展对象解释_的纲领、章程,说明_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
《发展_员工作细则》五大核心修订之“新旧对照”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2026年最新修订的《_发展_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5月18日全文公布。新版《细则》延续7章44条框架,紧扣新时代_的建设总要求,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质量优先、结构优化、责任压实贯穿全过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企、机关、基层_组织发展_员工作的根本遵循与操作指南。
修订背景与核心定位
_员是_的肌体的细胞,发展_员工作是_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2014年版《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程序、保证质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_中央对发展_员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必须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严把入口关、优化队伍结构、压实政治责任。
2026年4月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版;5月,中办正式印发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新版《细则》既是制度升级,更是政治要求,为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_员队伍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总要求升级
从“改善”到“优化”,从“保证”到“提高”
新版《细则》将十六字方针优化为: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2014版:控制总量、改善结构、保证质量、发挥作用
2026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一字之差,导向更鲜明:结构从“被动改善”转向“主动优化”,质量从“底线保证”升级为“高线提高”,体现新时代_员队伍建设的质量导向与精准思维
五大核心修订(政治、程序、结构、纪律、责任)
1、政治标准空前强化:“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入法,政审联审全覆盖。
总则新增: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_员;
明确必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政治不合格一票否决;
建立县级_委组织部门+执纪执法部门政审联审制度,多部门联网核查,严防“带病入_”;
思想入_贯穿全程:谈心谈话、集中培训、入_宣誓强化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
2、程序更严更细:备案、公示、_组职责全面压实。

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备案层级上移、审核更严,压实上级_委把关责任;
发展对象公示制度化:明确范围、时间、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新增_组讨论决定发展_员重要事项条款,_组责任法定化;
档案管理统一规范:中组部统一制
……(文鼎文库www.wentop.com此处省略1484字。不往下看了,点击下载全文)…… 
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_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三条 发展_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_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_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_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_章规定的_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_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_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_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二章入_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_组织应当通过宣传_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_外群众对_的认识,不断扩大入_积极分子队伍。第四条 _组织应当通过宣传_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_外群众对_的认识,增进对_的感情,不断扩大入_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_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_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_的决议和按期交纳_费的,可以申请加入_。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_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_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_的决议和按期交纳_费的,可以申请加入_。
第六条入_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_组织提出入_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_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_组织提出入_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_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_组织提出入_申请,也可以向流动_员_组织提出入_申请。第六条 入_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_组织提出入_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_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_组织,单位主管部门_组织或者居住地_组织提出入_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_组织提出入_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_员_组织提出入_申请。
第七条_组织收到入_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_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_申请人中确定入_积极分子,应当采取_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_委备案。第七条 _组织收到入_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_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_的认识、入_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_的基本知识、_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_申请人中确定入_积极分子,应当采取_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_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_支部委员会的由_支部_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_委备案。
第九条_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_员作入_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_积极分子介绍_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_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_积极分子端正入_动机;
(三)及时向_支部汇报入_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_支部提出能否将入_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九条 _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_员作入_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_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_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_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_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_人的信仰信念,介绍_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_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_积极分子端正入_动机;
(三)及时向_支部汇报入_积极分子情况,在《入_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_支部提出能否将入_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_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_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_积极分子听_课、参加_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_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_的基本知识教育,_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_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_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_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条 _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_积极分子听_课、参加_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_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_章、_的基本知识教育,_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_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_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_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_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_支部每半年对入_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_委每年对入_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_支部每半年对入_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_委组织部门和基层_委每年对入_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_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_组织。原单位(居住地)_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_组织。现单位(居住地)_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十二条 入_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_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_组织应当及时将入_申请书、《入_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_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_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_员条件的入_积极分子,在听取_小组、培养联系人、_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_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_员作入_介绍人。入_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_组织指定。
受留_察看处分、尚未恢复_员权利的_员,不能作入_介绍人。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_员条件的入_积极分子,在听取_小组、培养联系人、_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_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_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_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_员作入_介绍人。入_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_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_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_员,不宜作入_介绍人。受留_察看处分、尚未恢复_员权利的_员,不能作入_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_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_的纲领、章程,说明_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_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_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_入_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_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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