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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4/10/30 20:42:46 字数:6943
【提纲】一、提高站位,充分认清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必要性。(一)二者贯通协同是建立完善“大监督”格局的必然要求。(二)二者贯通协同具备政治基础。(三)二者的监督方式具有互补性。(四)二者贯通协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抓手。二、强化认识,准确把握建立贯通协同机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一)财会人员的协作观念转变存在困难。(二)贯通协同的机制操作实施存在困难。(三)监督成果的共享转化利用存在困难。(四)监督项目的人员统筹使用存在困难。三、聚焦重点任务,扎实推进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有效途径。(一)强化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二)优化完善贯通协同工作机制。(三)提升监督成果转化利用能力。(四)拓展监督人员统筹使用渠道。
纪委书记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24年全市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推进会,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它不仅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总结,更是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和动员。在此,我想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市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清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必要性
(一)二者贯通协同是建立完善“大监督”格局的必然要求
加强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完善“大监督”格局指示的重要举措,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_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类监督主体和监督条线需要打破条块分割,加强沟通协作,同向和同时发力,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大监督”格局,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党内监督与包括财会监督在内的九类监督需要贯通融合、协同协调。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财会监督的重要性,指出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加快形成“大监督”格局进行了安排部署,强调发挥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要求完善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运行机制,促进各类监督高效协作,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行政单位设置纪检监察部门和财会部门,加强二者的贯通协同,是引领和推动单位内部健全完善“大监督”格局建设的有力抓手。
(二)二者贯通协同具备政治基础
二者都是党的领导下的监督。
各级纪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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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纪检监察监督查处重大要案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而纪检监察监督可以为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责任追究、警示教育提供强大震慑力。
(四)二者贯通协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抓手
从监督的职能来看,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工作是警示教育和执纪问责,强调从思想认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震慑来惩治腐败行为,在不想腐和不敢腐上有较为有力的抓手,但是纪检监察监督对在腐败行为发生过程中如何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则缺少恰当的切入点和有效的措施。财会监督的重点是对被监督对象所有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财政财务管理、财经纪律执行、会计信息生成及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财会监督一个重要优势是可以对资金流动、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预算申请预算资金、按照预算分配计划均衡执行预算、预算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会计负责全面、及时、准确、完整记录预算资金的收支及结转,财会监督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于一体,监督职责全流程嵌入到了预算资金流动和使用的全过程,可以紧盯资金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例如财会人员办理费用报销业务时,发现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不合规费用支出可以直接拒绝报销,并及时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提醒谈话,将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将问题隐患消灭在影响最小的阶段。因此,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及时沟通协作,可以增强事中监督的力量,可以强化执行各项法规制度的刚性,织密权力安全运行的笼子,在预防腐败中真正实现抓早抓小,用提醒谈话、诫勉等轻处分,及时让法规制度的安全网带电,时刻让各级领导干部警醒,真正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事中监督过程中就能够实现,大大降低事后监督以及已经形成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强化认识,准确把握建立贯通协同机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财会人员的协作观念转变存在困难
单位内部财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重心往往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强调服务单位中心工作,而忽视了财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会计事项,但是在工作实际中,受到在单位内部所处的地位和履职环境影响,财会人员遇到一般性不合规的业务时,可以直接拒绝办理,遇到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会计事项时,监督观念较弱的财会人员很难直接提出拒绝办理的意见,一些财会人员甚至搞变通、掩盖违纪违法行为,大部分财会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法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不敢提醒,不敢纠正,更不愿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日常工作发现的问题线索。
(二)贯通协同的机制操作实施存在困难
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内容包括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方面,要在这些方面实现合作,需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为了实现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一些行政单位内部探索建立“大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些是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人事、财会、内审、法律事务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单位内部风险状况,协调解决一些整改难题。由于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松散的协调议事机构,并且缺少责任追究制度,对成员部门没有约束力,成员部门对联席会议不重视,会议召开流于形式,只是简单交流一下监督信息,其他监督合作方面的内容一般不涉及,会议不能解决实际性问题。
(三)监督成果的共享转化利用存在困难
行政单位内部财会监督的主体一般是财会部门,由于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职责范围存在差异,其工作内容和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形成的监督成果也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如单位内部承担财会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进行日常监督,为了保障监督的质量,监督形式上一般采取上级财会部门对下级财会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报告中大多反映合规性问题,侧重反映经济业务、财会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财会内控制度,以及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相容岗位工作是否由同一人经手办理,大额采购是否执行相应的采购程序,费用支出账务核算是否及时准确等,并且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一般与被检查单位反复沟通确认,一些重大的风险性问题直接被过滤,或者在报告中经过文字修饰处理后变成合规性问题,纪检监察机构即便拿到财会监督的检查报告,也很难从表面的合规性问题分析中发现背后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例如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专用设备,但被检查单位以本地区供应商稀缺或者与现有设备型号配套以及设备后续维护保养等借口,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实施采购,财会监督的报告仅反映被检查单位未执行公开招标采购货物的问题,但对于问题背后有没有存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高价采购或者向特定关系人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不会深究,纪检监察监督单凭报告中的违规问题表象也不愿去挖掘案件线索。同样,财会监督转化利用纪检监督成果也存在不足,纪检监察监督对审理涉及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形成的警示教育材料,注重从政治高度、理想信念、党章党纪党规等方面剖析根源,对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认识有较强的影响,但是财会监督机构和人员如何从案件背后深入分析制定、执行财会制度过程中的漏洞、如何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存在明显不足。如许多通报的案件中,领导干部涉及违反财经法规方面的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预算项目安排、工程承揽、资金周转等方面谋取利益,这些职务犯罪行为如何层层突破财会内控制度,为何在日常的财会监督中没有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表明财会监督在警示教育中对这些案件暴露出的财会管理问题对照检视、举一反三、以案为鉴缺乏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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