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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赋能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布时间:2024/9/8 17:50:00 字数:7230
【提纲】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税收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着力点。(一)前端发力:着力促进革命性技术突破。(二)中端衔接:着力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三)后端跟进:着力构建与之相适应的_机制。二、正视不足,切实增强税收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紧迫感。(一)税收筹集收入能力亟待加强,需提高重点领域的政策调节精准性和有效性。(二)税制要素仍待优化,需提升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契合度和适应性。(三)税收法治有待深化、税收征管机制有待健全,需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统一性。三、狠抓落实,不断推进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税收治理取得新成效。(一)稳定宏观税负,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二)优化税制结构,推动创新链人才链产业链的深度融合。(三)推动税收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以税赋能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同志们: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迫切需要以新的生产力理论作为行动指南。2023年9月,_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时提到“新质生产力”;2023年12月,“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被列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经济任务;2024年1月,_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展开系统论述,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_机制”。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交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税收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着力点
(一)前端发力:着力促进革命性技术突破
科技创新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必须通过颠覆性的技术突破,带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才能实现全要素生产力的大幅度提升。然而,由于科技创新所具有的高投入性、高风险性、强外溢性和长周期性的特征导致企业部门难以完全承担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高昂成本,税收成为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工具。
一是为新型举国_下的科技创新提供财力保障。由于“卡脖子”风险和国j-a全的紧迫需求,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和战略引导,充分发挥人力和科研资源成为推动创新的重要选择,而这种新型举国_的实施离不开雄厚的财力支持。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财力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持续加大的科技创新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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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也在促进产业走绿色高质量发展道路。
(三)后端跟进:着力构建与之相适应的_机制
_总书记强调,新质生产力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这要求在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为指导,谋划与科技_改革相适应的税制改革。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积极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实现科技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必须消除阻碍各类优质生产要素向新兴生产力流动的各种障碍,确保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顺畅无阻,进而提升市场运作的效能。近年来,税收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实施营改增和增值税改革,消除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产业链中制度性的税收障碍,极大降低了企业税负;国税地税征管_改革则破除了影响和制约税收治理的_性难题;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力打通了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最后,通过税收立法的快速推进,大力扫除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税收法治性障碍。
二是着力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_总书记强调,“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这为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税收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肩负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使命。一方面,全链条式服务激励“引进来”企业加大在华投资。税收协定网络的谈签和修订,从源头上为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制度性负担;落实外资企业研发税收优惠和成本分摊协议,精简审批程序和“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从过程中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和降低遵从成本;落实外商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后为企业再投资提供现金流。另一方面,为“走出去”企业营造确定性税收环境。通过提供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建立海外税收案例库等“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做好税法遵从和风险防控;组建专家团队为企业跨境税收争议提供确定性解决方案。此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通过深化征管合作和提出国际税收规则“中国主张”,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二、正视不足,切实增强税收促进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紧迫感
(一)税收筹集收入能力亟待加强,需提高重点领域的政策调节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是通过税收筹集收入的能力处于全球较低水平。政府需要根据科技创新活动所处阶段和所在领域对其参与方式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必须兼顾分散试错式投入和集中攻关式投入两种方式,这无疑对财政汲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相比较其他财政收入具有覆盖面广和稳定性强的特征,因此被认为是衡量现代国家财政汲取能力的核心指标。经过连续多年的减税降费,2023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仅有14.37%,虽然较2022年13.77%有所回升,但在全球仍处于较低水平。同时,2022年和2023年我国税收收入占我国政府收入的比重分别仅为45.79%和47.56%,与2022年美国(72.85%)、英国(72.85%)、法国(58.47%)、德国(53.13%)、意大利(61.71%)、日本(56%)、俄罗斯(51.7%)、巴西(58.53%)和南非(75.91%)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相比偏低。因此,为确保税收对科技创新调节作用的有效实现,下一步税制改革必须更加重视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税收管理来实现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有待提升。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以覆盖创新链全过程的普惠性政策为主体,同时以针对重点行业的特殊性政策为补充。这种兼顾了创新主体受益公平性与特殊性的政策体系为我国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仍存在普惠性政策有效性受限和特殊性政策针对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大量仍处在研发阶段或产品市场推广初期、尚未获得经济收益的企业无法获得政策的实质支持;另一方面,以行业作为受益范围的政策设计与实现关键领域核心技术革命性突破的迫切性不相适应,尚未围绕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作出系统性安排。以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为例,相比美国针对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全环节开展税收优惠,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呈现系统性弱、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和优惠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税制要素仍待优化,需提升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契合度和适应性
一是税制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近年来,得益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和减税降费政策的持续推进,我国税制结构中间接税占比较高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2013—2022年,间接税主体税种收入占比下降9.8个百分点,直接税主体税种收入占比上升9个百分点。尽管如此,相比较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经济体,我国税负在生产、再分配、使用和积累各环节之间的分配中的“前重后轻”问题,以及其在企业和居民纳税人之间的分配中的“重企轻人”等结构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占据我国税制主导地位的增值税,现行的税率结构、抵扣机制以及纳税人分类标准,与众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人力资本为主、物力资本为辅的发展特性存在不匹配的问题。这种税制设计使得这些新兴产业的税负相较于传统制造业更重,进而可能对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构成阻碍。
二是税制体系覆盖面上略显狭窄,未能完全契合数字化与绿色化的产业发展需求。具体而言,现行税制主要根植于工业经济时代的思维框架,与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内在逻辑在税收职能、制度构成及分配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匹配。这不仅削弱了传统税收在数字经济中的调控作用,还因税制设计的僵化而制约了数字经济的效率提升。同时,税收分享机制的不完善也导致了数字经济“税源”与“税权”在区域间的冲突。在绿色税收方面,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消费税等主要绿色税种征收范围相对有限,税率设置也偏低。特别是缺乏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税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在引导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此外,现有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呈现出碎片化和单一化的特点,难以满足企业在低碳转型不同阶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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