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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紧盯腐败新特点 严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发布时间:2024/5/13 17:25:23 字数:8703
【提纲】一、形态式表现:传统腐败向新型腐败嬗变的样态化呈现。(一)腐败主体:从“单线式结构”转向“网状式结构”。(二)腐败方式:从“直接性受贿”转向“间接性受贿”。(三)腐败手段:从“传统性工具”转向“新媒介工具”。(四)腐败收益:从“不正当获利”转向“合法性获利”。(五)腐败心理:从“防范被围猎”转向“甘愿被围猎”。(六)腐败类型:从“硬权力腐败”转向“软权力腐败”。(七)腐败影响:从“权钱性交易”转向“政治性危害”。二、问题域透视:新型腐败由滋生到蔓延的发生源。(一)主体之维:部分公权力主体廉洁信念不坚定造成权力观缺位。(二)客体之维:对行贿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围猎”风气依然存在。(三)制度之维:廉政法规体系不健全使反腐败监管存有“盲区”。(四)文化之维:“腐败亚文化”侵蚀着部分党员干部的廉洁价值观。(五)载体之维:新技术手段的演化升级为新型腐败创造空间。三、方法性逻辑:推进“三不腐”嵌入新型腐败治理的实践机制。(一)运行机制:创新“不敢腐”的监督方式,强化新型腐败的权力制约。(二)管理机制:健全“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完善新型腐败的廉洁法规。(三)保障机制: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铲除新型腐败的滋生土壤。
党课:紧盯腐败新特点严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同志们:
_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了“三个交织”,将“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作为新形势下腐败的新特点之一,并指出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将长期存在,这凸显出廉洁型政党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实践中出场的价值逻辑。相较于传统腐败而言,新型腐败之“新”表现在腐败的收益方式、交易行为上呈现迷惑性、智能性和间接性的特征,但是无论腐败披上何种形式的“隐身衣”,都无法掩盖权力寻租的“本面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已成为深化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新型腐败的内涵及惩治策略,以期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营造崇尚廉洁的党内政治生态。
一、形态式表现:传统腐败向新型腐败嬗变的样态化呈现
新型腐败是一个动态概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形态表达。新型腐败与传统腐败的呈现特点不同,主要体现在腐败的主体、方式、手段、收益、心理、类型和影响方面,但是究其本质都是遮蔽权力寻租行为的腐败新类型。
(一)腐败主体:从“单线式结构”转向“网状式结构”。腐败主体是指权力异化过程中产生腐败收益的主要对象,既包括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党政机关人员,又包括与领导干部有人身依附关系的社会_。从概念上看,“单线式结构”来源于监督学的线性结构理论,意在说明腐败利益攫取中行贿与受贿主体的内在关联,这种腐败方式由于腐败主体关系简单,往往易于被“顺藤摸瓜”式的发现。与传统腐败相比,新型腐败的主体往往呈现出腐败圈子化的“网状式结构”,这一特征决定了腐败主体不仅包括官员本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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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环节,使腐败官员无形中实现了职务影响力与商品价值性的“兑换”,这种“不花钱”的购物体验僭越了廉以用权的纪律红线。其三,“快递寄送”式腐败。相较于传统的“面对面”商品交易,“网购+快递”的行贿方式更容易隐匿收件人的真实身份,加上邮递隐私性密保功能日益加强,客观上为腐败行为加固了“保险”。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通常会利用互联网渠道的便捷性、隐匿性来降低腐败被发现的概率,掩盖权钱交易的腐败事实,客观上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
(四)腐败收益:从“不正当获利”转向“合法性获利”。“合法性获利”指的是腐败分子利用廉政法规存有的制度漏洞,试图在腐败的量刑空间和裁定标准上寻求最小的代价和成本,以达到“从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的目的,掩盖腐败“不正当获利”的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其一,基于“利益性”转换,由“违法利益”转为“合法利益”。这一做法最具代表性的是“洗钱”,企图利用股票期货、保险等来掩盖赃款动向,再以退保方式实现利益资金链的“合法”回流;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_转移赃款,以签订个人资产的b_m措施来隐藏真实来源,甚至通过“直播打赏”方式洗钱;通过给领导干部“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润笔费”等来为腐败获益披上“合法化”外衣。其二,基于“主体性”转换,由“直接参与”转为“幕后股东”。这一做法主要表现为“影子公司”,通过在企业经营环节安排亲朋好友充当“台前木偶”,以领导干部“退居幕后”的方式实现权力价值的变现与增值,实现“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互换。其三,基于“方式性”转换,由“当期受贿”转为“延期受贿”。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能够“安全着陆”,在为企业主提供便利过程中为自己“提前筑巢”,退休后通过“人才引进”“专家顾问”方式参与企业管理,以双方不成文的“约定”来兑现腐败的“酬劳回报”,出现所谓的政商“旋转门”,这种台前维护清廉形象、背后巧用腐败的“受贿艺术”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五)腐败心理:从“防范被围猎”转向“甘愿被围猎”。腐败心理作为一种主观的思想意识,是指公权力主体在腐败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变化。“甘愿被围猎”作为一种不拒绝、不反抗甚至积极主动寻求行贿者腐蚀的心理现象,生成原因除了外界对象的主动诱惑之外,究其本质是自身理想信念缺失、自控力不足,从而在各种腐败“新招法”的诱惑中一步步放松廉洁思想防线并主动“上钩”,甚至出现逢年过节收受礼品不是腐败的错误认识,产生“心安理得”接受他人贿赂的腐败心理。从本质上看,“人情往来”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在基因,如果将其延伸到政治领域,便会让“礼尚往来”变为“利尚往来”。对于公权力主体而言,“甘愿被围猎”的腐败心理会减少贪腐者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内疚感”,甚至因“未被发现”而产生侥幸逃脱心理,弱化腐败发生的“自我中止”和“自我纠偏”机制;对于执政党而言,“甘愿被围猎”的腐败心理会在同一空间场域中产生“蝴蝶效应”,造成“倒下一个牵出一片”的“塌方式腐败”。例如,“辽宁贿选案”“中石油窝案”都是典型案例。“甘愿被围猎”还体现在“精心挑选”和“主动培养”行贿对象,由以往的“来者不拒”转变为只和相对固定的“自己人”打交道,以确保腐败交易的安全性。实际上,“甘愿被围猎”的腐败心理危害性很大,容易弱化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意识,破坏所在地区的清廉政治生态。
(六)腐败类型:从“硬权力腐败”转向“软权力腐败”。腐败本身就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与某些掌握公共权力所滋生的“硬权力腐败”方式不同,“软权力腐败”是指一些公职人员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职业地位的特殊性而对外界行贿主体产生的价值吸引力,这一腐败类型往往涉及政治权威、学术影响力、社会资本等因素。具体表现为:其一,“信息权力”腐败。这主要是指掌握信息传播权力的公权力主体,利用发布信息、广告等优势产生的腐败行为。与备受舆论关注的“公款挪用”“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相比,“信息权力”腐败更具有隐蔽性和独特性,是一种难以发现和察觉的腐败新情况。其二,“学术权力”腐败。“学术腐败”往往是指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知识并在该研究领域拥有核心话语权的主体产生的腐败行为,大多出现在文化和教育领域,表现形式有“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等”。从危害性上看,“学术腐败”会造成学术造假和科研诚信行为失范,严重破坏学术风气和社会诚信价值观。据统计,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各类媒体新披露和报道有较为详细信息的学术不端案例30起,其中确认案例17起,涉嫌案例13起。相比于“硬权力”的腐败方式,这些“软权力腐败”大多与文化和教育领域相关,行为更趋柔性与隐蔽性,是新型腐败滋生的一种新方式。
(七)腐败影响:从“权钱性交易”转向“政治性危害”。_总书记强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才能看得更明白。”腐败从表面上看是“经济问题”,但是实质上是作风纪律和党性修养的欠缺。从根本上看,“政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那些大搞权钱交易和作风腐化之人,首先是在政治上“变了质”,在对党忠诚上出了问题,导致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例如,有的贪官为攫取更大的政治资本,往往会想方设法拉帮结派、寻求政治庇护,形成“共腐关系圈”,甚至出现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将党的政治纪律和作风廉洁抛之脑后。近年来查处的“权钱交易”案件,大多腐败分子都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和作风腐化”于一身,如“_、_、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不仅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而且政治上野心膨胀,大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政治阴谋活动”。有些领导干部为了寻求“护身符”,企图通过四处结交“风水大师”来达到“消灾避祸”的目的,这种迷信风水、不信组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弱化了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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