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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4/5/6 16:48:07 字数:4002
【提纲】(一)人员基本信息、部门薪资、人员考勤等人事相关资料。(二)经营管理目标、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财务相关资料。(四)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等管理相关资料。(五)其他有关资料。
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风清气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正职管理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管理人员;
(二)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在职半年以上非管理序列人员。
第三条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要经济决策权限岗位的任职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的经济决策、风险_、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管理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其管理权限确定。
第七条集团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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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决策、风险_、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管理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组织目标,推动业务管理有序开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实际业务管理岗位由上级管理人员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管理人员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集团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集团审计部应当在接受人力部门发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集团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集团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集团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将相关内容记录于审计底稿。
第二十二条集团审计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人员基本信息、部门薪资、人员考勤等人事相关资料;
(二)经营管理目标、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财务相关资料;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流程、各项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管理报表(台账)等业务相关资料;
(四)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等管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集团审计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被审计管理人员、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于审计组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需要单独确认的审计发现、访谈记录、数据表单等审计底稿,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存在争议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予以确认,对确认依据存在偏差的审计事项进行恰当修正。
审计组应当将最终审计报告与被审计管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等资料一并提交集团审计部审议。
第二十六条集团审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集团审计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七条集团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送达被审计管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集团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提交委托审计的人力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上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集团审计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集团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集团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组织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集团审计部对被审计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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