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监督执纪工作的100个正面清单。(一)总则环节的4个正面清单。1、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2、应当坚持四个原则。3、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4、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二)领导_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1、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审批。5、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三)线索处置环节的9个正面清单。3、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4、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6、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按照四类方式进行处置。8、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四)谈话函询环节的8个正面清单。3、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4、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6、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8、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五)初步核实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4、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5、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四种方式提出处置建议。6、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六)立案审查环节的28个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100个正面清单和20个负面清单
一、监督执纪工作的100个正面清单
(一)总则环节的4个正面清单
1、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
2、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3、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
4、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二)领导_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
1、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
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审批。
5、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三)线索处置环节的9个正面清单
1、执纪监督等部门发现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等人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3、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4、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5、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
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6、承办部门应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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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4、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5、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6、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7、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8、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
9、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
10、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11、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
12、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
13、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14、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15、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16、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17、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18、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9、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
20、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21、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
22、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23、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24、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25、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
26、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27、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28、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七)审理环节的20个正面清单
1、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
2、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
3、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4、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5、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
6、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7、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8、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9、审理报告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10、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11、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12、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3、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14、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15、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16、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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