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全面推动行政处罚领域重大改革落地。(一)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二)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三)着力规范委托行政处罚。二、全力做好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清理工作。(四)严格行政处罚设定。(五)及时调整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全过程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六)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立案制度。(七)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范围。(八)提高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效率。(九)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四、全方位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十)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轻罚、免罚、重罚等规定。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六、推动《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全覆盖。
效查处。完善办案期限的扣除情形和计算方式,明确鉴定、检测、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形不计入办案期限。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范围。市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本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凡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八)提高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切实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应用,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全方位规范行政处罚实施
(十)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轻罚、免罚、重罚等规定。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同时细化免罚条件和免罚程序,确保免罚清单当事人看得懂、执法人员用得好。市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本系统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制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符合上级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精神。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各项要求,具体案件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导致畸轻畸重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的,可以不予适用。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要求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支持各地开展行政处罚规范化试点。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全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优秀行政处罚文书评选工作,各行政机关要通过案卷评查、交流研讨、观摩学习等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要抓好行政处罚指导案例的运用,从源头上解决执法尺度不一和“同案不同罚”问题,确保法制统一。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强化大数据研判功能,定期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时间段的高频违法行为或者同一企业多次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配备运用智能化执法终端,探索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加大执法案件电子化办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开展《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行政处罚专项督查。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不得将行政处罚办案数量、罚没款数额作为考核指标。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十六)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供社会查询。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公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凡属于告知听证、法制审核范围,或者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确需b_m的外,都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和音像记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音像记录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音像记录装备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