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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3/14 11:22:10 字数:3289
【提纲】一、实施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二)坚持民主决策。(三)坚持依法决策。(四)坚持效率第一原则。二、事项范围。(一)重大决策。5、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干部任免。1、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2、确定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人选。3、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三、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出题目。2、搞调研。3、听意见。4、定方案。5、上会议。(二)集体决策。5、对乡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三)执行决策。1、分工组织实施。2、严格执行决策。3、及时跟踪推进。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加强督查反馈。(二)加强自我监督。(三)加强监督检查。(四)严格责任追究。
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乡党委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修订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坚持系统性决策、务实性决策、创造性决策、前瞻性决策、可行性决策,运用科学方式、方法,通过广泛讨论,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乡实际和群众意愿,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三问”(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活动,全面推行民主协商,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涵盖决策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第一原则。在科学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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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酝酿决策
1.出题目。
乡党委委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乡党委委员审核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建议,经乡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乡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搞调研。对提交乡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应由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3.听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选拔任用乡管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并保证以上机关和部门有时间履行相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群众团体等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
4.定方案。议题确定后,由相关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依据前期调研、论证的情况作出具体文件讨论稿或项目设计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设计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事项,不得提交乡党委会决策。
5.上会议。提请乡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乡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乡党委委员应认真阅读有关材料,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乡党委会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乡党代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在乡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乡党委委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乡党委委员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乡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乡党委副书记,应在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不宜当席决策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可视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乡党委会。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乡、村委干部提拔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始提名和推荐。
5.对乡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乡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经乡党委会决策后,由乡党委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乡党委书记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时间、最低成本,取得最佳效果。
2.严格执行决策。乡党委委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乡党委委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乡党委会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及时跟踪推进。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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