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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9/9 7:52:46 字数:5556
【提纲】一、XX法院的基本情况。1、编制情况。2、工资情况。二、我院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一是法官的收入低。二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力无法保障。三是法官职业身份难以保障。四是法官社会地位低。五是法官的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六是法官的继续教育培训机会少。三、健全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建议。1、严格法官准入程序,规范法官的选任工作,提高初任法官的素质。3、大幅提升法官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5、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法院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导致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应的法院乃至法官_的司法能力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和挑战。法官职业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其已经成为了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在目前司法_改革的背景下,探讨法官职业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近日,XX法院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XX法院的基本情况
1、编制情况。XX法院目前共有干警xx人,(正式干警xx人,临聘干警xx人),按照政法编制,定编xx人,缺编xx人。在现有的xx名正式干警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有xx人,不从事审判工作的在职法官xx人,法警xx人,其它办案辅助人员22人。
2、工资情况。
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全年总收入xx元,其中基本工资xx元,法官审判津贴xx元,办案人员岗位津贴xx元,其它津补贴xx元,全年一次性奖金xx元,县上目标考核xx元。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待遇和一线法官差别不大,其他办案辅助人员除了没有法官审判津贴外,其他津补贴和奖金、考核一样。法院干警的总收入平均在xx元左右,除去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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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从庭长签发判决书、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案件、案件逐级汇报制度等,都造成了审和判的脱节,形成了被司法界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使法官的权力形同虚设。在法院外部,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中的舆论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得不小心谨慎,惟恐办错案件,受到处分。而一旦法官职务权力受到干扰或侵犯,由于缺乏对法官职业权力具体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如果法官屈服于这些干扰和压力就违背了法律原则,坚持法律原则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保障制度,使法官常常处于左右为难,欲争无力的状态。
三是法官职业身份难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二十三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五是身体健康;六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法官不等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他们应该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一个_,是法律界的精英。但是从我院的法官构成来看,我院40岁以上的法官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招干、部队转业或从其它单位调入的人员,极少是高等院校的毕业生。这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水平,都成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合理怀疑的借口。再加上现阶段法官收入水平比较低,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官内心无从建立起自豪感和荣誉感,一部分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律师工作、考取其它公务员和调到党政部门的法官越来越多,法官流失严重。2012年,在我院招录的干警中,有一名曾在重庆当律师的同志考到我院,研究生毕业,在我院法庭上班一个月后,因实在无法忍受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辞职离开。目前,我院法官断层严重,一线法官大多在45岁以上,在30-40岁这个年龄段的法官严重短缺,出现了法官断层的现象。
四是法官社会地位低。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官职业具有不同与其他公务员的特殊性。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和在法院系统内部逐级选任法官,能够确保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从而保证司法的协调统一,承担起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现实中,对法官职业地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是把法官强行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把法官的招录、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退休离休等等,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把法官职业地位等同于公务员,这种法官职业地位在_上的受控,不仅严重背离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而且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和司法权地方化。
五是法官的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它权利存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官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在一些地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甚至故意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由国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六是法官的继续教育培训机会少。司法是专业性极高的职业,也是实践性极强的职业,这都要求法官有极高的职业素养。
法官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政治道德素质和司法职业能力素质两个方面。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它是现代法官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重要保障。现阶段部分法官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面对各种诱惑,缺乏抵御腐败之风的能力,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法官甚至道德品质沦丧,受贿、向当事人索贿、在法院内部作法律肩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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