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一)_出台八项规定,对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市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对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大力完善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一)严禁“一把手”对经济责任不闻不问。(二)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三)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虚开发票。(四)严禁以各种名义私设“小金库”。(五)严禁违规违纪从事经营活动。(六)严禁玩忽职守对公共财物疏于管理。
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大家应当切实
体会到,_xx大以来,_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空前的力度反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全新的高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要看到,财经纪律松懈的惯性依然存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公安队伍的侵蚀没有休止,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危害严重。去年以来,全市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查办了许多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其中许多性质和情节都是十分严重的,特别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觉的是有不少还是新近发生的。让人一时想不通,这些人到底是胆大包天还是典型无知。_和上级纪委一再要求,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法违纪案件实行“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反腐败的浪潮日益高涨,我们绝不希望看到我们队伍中继续有人掉进违纪违法的深渊。因此,必须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努力压缩经济方面贪污腐败空间,促进我们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大力完善和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努力保证进一步严肃的财经纪律促进财务管理工作得到落实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务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对于我们公安工作的特殊性来讲,加强管理,勤俭节约,是保障公安中心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我们每位民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市局党委强调在遵守财经纪律方面的xx个严禁:
(一)严禁“一把手”对经济责任不闻不问。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管理活动和警务活动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教育全体民警认识到“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我们所有的经费和装备都浸透了劳动人民的辛勤汗水,要倍加珍惜和节俭负有基本责任。要对防止本单位发生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协助“一把手”,对分管部门的经济管理活动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未经审计,一律不得转任、轮岗交流或提拔使用。对违反经济责任的,要严格按照市局《全面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细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会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市财政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下发了《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及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次会议后,全局要进行一次自查清理,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凡是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未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要一律立即收回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一律取消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新官”也要理好“旧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市局将严格按照《xx省公安厅党委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试行)》、市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强化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样也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
(三)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虚开发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明文规定,弄虚作假应当根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我们一些单位和个人,或多或少的存在虚开发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长此以往,累计到一定数额就构成违法犯罪。《刑法》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贪污数额xx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情节严重的,不满xx元也可以立案。据我们掌握的举报情况,有的干部和民警远远不止这个数字。这里也奉劝这些人赶紧悬崖勒马,不要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四)严禁以各种名义私设“小金库”。_三令五申,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委也多次清理和强调,要坚决严禁设立“小金库”。“小金库”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个别领导打着为单位、为民警谋福利的晃子,私设“小金库”,其实有浑水摸鱼中饱私囊的目的。对于用于弥补公安经费不足的社会赞助、自筹资金等,要纳入规范管理和使用。对私设“小金库”的,将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审计署20xx年联合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规定追究责任。
(五)严禁违规违纪从事经营活动。_1998年就做出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要决定。2 ……